攀安监〔2009〕137号
各县(区)安监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 “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构建“本质化安全型城市”战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各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拟成立攀枝花市安全 生产专家委员会,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09年7月1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2、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 “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构建“本质化安全型城市”战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各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成立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组建和管理的多专业、跨部门的技术服务组织,其成员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学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严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和积极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市安监局对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控制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我市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参与我市安全生产政策调研,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研讨工作;
(三)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四)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五)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评估、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及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报告;
(六)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以及各级安全培训、考核机构的资格认证;
(九)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市安委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各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教育培训处),设主任一名,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教育培训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内设应急管理、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健康、冶金机械、综合七个专业组。专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专家担任;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相关专业组联络员,负责专家组的工作联络与协调,组织或召集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专家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
(二)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
(六)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七)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专家委员会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八)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九)其他事宜。
第四章 专家聘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采取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届满后,经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遵纪守法,勤政廉洁,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的工作态度;
(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四)在本专业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影响力;
(五)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或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评价等工作经历累计3年以上;
(六)年龄在63周岁以下(资深专家和特邀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向专家办公室推荐或自荐;
(二)专家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初审后,发给申报人《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
(三)本人填写《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后,颁发专家聘书。
第五章 专家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合专家工作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四)没有征得专家委员会同意擅自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开展活动的;
(五)在执行市安监局委托或交办的任务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解聘的。
被解聘专家应将其专家聘书交回专家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解聘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解聘:
1.本人提交解聘申请书;
2.专家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后提出初审意见;
3.专家委员会审定并行文予以解聘。
(二)专家办公室建议解聘:
1.专家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后提出解聘意见;
2.专家委员会审定并行文予以解聘。
第六章 专家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应邀参与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修订);
(二)应邀对安全生产重要规划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服务;
(三)应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四)应邀参与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安全项目审查,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
(五)应邀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六)应邀参与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七)应邀参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本省各市州及相邻省市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交往,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八)完成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程序:
(一)按照市安监局工作安排,有关处室商专家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专家建议人员名单及工作量的《申请表》;
(二)局领导签发《申请表》;
(三)专家办公室按局领导签发的《申请表》协调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四)有关处室组织专家开展工作;
(五)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出具专家意见、结论、报告等。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依法开展工作,对《专家结论报告》终身负责;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或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
(四)严禁违规收受、索要企业和中介机构的钱物、购物卡等有价证券。
第十六条 市安监局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当参加。
第十七条 专家执行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时,与当事单位或相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安监局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专家委员会代表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组成,由市安监局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决定并组织召开,会议情况应书面报告市安监局;
(四)市安监局可以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八章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受委托进行技术鉴定、评估评价、提供技术咨询等活动,可以按规定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由被鉴定单位、被评估评价单位、咨询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患病、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市安监局同意,专家接受有关单位邀请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完成市安监局指派任务的,由市安监局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专家委员会可解除聘任关系;未完成任务又不报告,导致执行任务耽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实际,一年两次以上(含两次)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的,由市安监局通报批评,并报专家委员会解除聘任关系;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家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市安监局通报批评,并报专家委员会解除聘任关系;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市安监局通报批评,报专家委员会解除聘任关系,并提请其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