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安监〔2009〕14号
各县、区安监局,攀钢集团公司: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市尾矿库修建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尾矿库的安全问题也日渐显露出来,国内一些尾矿库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再次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敲响警钟。尾矿库是洗选企业的重要工业设施,也是一大危险源,其安全的保障,既需要科学的设计,严格的施工,更要有投入运行后的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
我市是四川省尾矿库的重点地区,为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市安监局根椐《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了《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转发至各尾矿库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攀枝花市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椐《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建有尾矿库的非煤矿洗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市是四川省尾矿库的重点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尾矿库修建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尾矿库的安全问题也日渐显露出来,部分尾矿库先后不同程度地发生过险情或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2.尾矿库是一大危险源,其安全的保障,既需要科学的设计,严格的施工,更要有投入运行后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虽然尾矿库目前的安全运行状况总体平稳,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3.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逐步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尾矿库溃坝事故;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4.主要任务。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治理,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三、依法经营和安全生产
5.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洗选过程及尾矿库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活动安全。
7.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劳动保险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
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相关专业的专(兼)工程技术人员,尾矿库的管理应有专职负责人,每班都要确保有安全检查人员,
9.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重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五、明确安全职责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0.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乡(镇)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中央或省在攀企业的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在其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时到位,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有针对性地解决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汛期要做到每旬召开一次研究尾矿库安全运行及管理的专题会议,并记录存档。
12. 企业应当执行厂长负责人安全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档案。主要负责人每月巡查尾矿库不得少于4次,安全生产领导每月巡查尾矿库不得少于8次,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巡查一次尾矿库,尾矿工必须在值班时段对尾矿库进行多次全面巡检,巡检的重点是干滩长度、初期坝及堆积子坝各个部位、包括涵洞和溢水塔在内的防排洪系统、子排渗系统、尾矿运输排放设施、尾矿库周边环境,要记录巡查结果,发现隐患、险情及时处置和上报。
13. 企业新、改、扩建尾矿库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禁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50至100万立方米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呈报上级安监部门审查的,实行逐级报送制,下级安监部门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整理。
六、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14.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企业设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5.加强安全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尾矿库灾害预防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定期对尾矿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形成并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基础资料。
16.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技术管理。企业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尾矿库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1次重大灾害调查,并组召开安全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17. 加强尾矿库工程质量管理。尾矿库的工程建设质量,应执行川建发〔2008〕71号文和川安监〔2008〕326号文的规定。
七、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18.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资金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19.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并每月向县(区)安监局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做好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恢复运行。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的尾矿库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运行前,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员工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八、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1. 加强作业场所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管理规定。
22.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企业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
23.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录用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24.制定尾矿库应急预案。企业应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每年应开展1-2次演练),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在现有通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讲机通迅系统;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企业,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5.加强尾矿库应急值守。企业负责人在暴雨、汛期、地震等非常时段必须加强应急值守和物资准备,公司领导轮流24小时带班。尾矿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裂缝、坍塌、滑动和洪水漫顶等重大险情并威胁坝体安全时,企业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
26.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
十、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
27.严格尾矿库的设计和审查。尾矿库涉及到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企业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出具有效的证明资料;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废水进库等进行改变。
28.完善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尾矿库安全管理公示牌、设置干滩长度标尺杆和设计堆筑最高高程桩,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通讯和照明系统,建立坝体位移沉降和浸润线观测监控系统,在尾矿库安全处设置规范的值班房和应急物资库房(值班房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安设电话及相关办公设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台账(会议记录、值班巡检记录、观测监控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严格按设计进行放矿、干滩长度、坝体坡比、堆筑方式、安全通道和排洪排渗系统的操作施工管理,尾矿库的持证放矿工不得少于8人。
29.执行尾矿库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尾矿排放量和坝体上升速度必须满足《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制定选矿及尾矿排放生产作业计划,严禁尾矿库超能力排放、超量储存和超期服役。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堆积至1/2-2/3 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30.严格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单位,县级安监部门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和指定管理单位。
十一、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
31.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33.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监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